范望平

联系我们

姓名:范望平
手机:13335815029
电话:18067964599
邮箱:273730221@qq.com
证号:13301201910094898
律所:浙江靖霖(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禹建新地大厦9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刑事辩护

法律对缓刑的规定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0/29 11:23:05

缓刑以其灵活的适用条件,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案件中被大量运用,更由于其监外执行的特性,为广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时也是律师们在许多案件中积极追求的目标。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二、缓刑的适用范围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的,不折抵刑期。

四、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

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

2.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

3.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4.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电话联系

  • 13335815029
  • 18067964599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