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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检查:避免虚假广告纠纷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6/12/10 16:30:18
近日,某省工商局公布了数十个违法虚假广告,某些影视明星代言的名人广告名列其中。有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报道一次又一次浮出水面,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也在广告业界引起众多关注。
自从199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来,各种广告纠纷就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但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处罚的主要对象是广告主,但在某些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要接受处罚。对于虚假广告,广告从业人员应当如何预防?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这都是业主极需了解的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明星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利用人们对名人的崇拜心理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是商家经常采用的广告宣传手段之一,但广告代言明星往往根本就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明星的误导往往就成为了虚假广告的前提,因此广告从业人员不能因某明星代言就盲目的进行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工作,而忽视相关证明文件的检查。法律规定,广告从业人员应当检查三个方面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而且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这是《广告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广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广告从业人员对于以上证明文件应当尽到谨慎检查的义务,应在谨慎的前提下检查相关证件,如果相对人提供伪造证件,业主已尽谨慎义务仍然无法发现,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提供的证件有明显瑕疵,业主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此条款明确指出发布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对象,特别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言,其需要“明知”或者“应知”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未尽到谨慎检查的义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应知”而承担责任。
广告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广告纠纷,但对于虚假广告纠纷而言,业主完全只要进行相关工作则完全可以避免。只要业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尽到谨慎检查义务,不承担责任。
作者简介:刘凯律师现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善于处理刑事、民事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从事公司、劳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http://user.148com.com/?4812
责任编辑: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