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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拘期间做精神病鉴定如何计算羁押期限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21/6/25 9:18:49
一、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需要羁押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是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是有很多问题的,是很不公正的。
第一是非法延长羁押期限,为非法羁押制造了借口。
第二对精神病鉴定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只有当鉴定时间较长,在办案期限届满后仍不能终结的,才允许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观察、鉴定所采取的羁押方式也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司法精神病鉴定过程会在客观上产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其一,实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二,精神病鉴定的准备时间一并作为鉴定时期,不从办案期限扣除,事实上延长了羁押时间;其三,精神病司法鉴定中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间不能用于折抵刑期。
二、刑拘期间做精神病鉴定如何计算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并不影响羁押的期限,鉴定是属于侦查的措施之一。而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三、超期羁押怎么处理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