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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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官与律师: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0/29 11:23:05

新锐、新颖、新鲜的第二届中国青律师年论坛在一片喝彩声中落下了帷幕。为了答谢并响应众多关心爱护我们的新老朋友的强烈要求,现将论坛的精彩演讲,发言的内容整理汇编并陆续在网上发表。希望那些更多的没能参加论坛的朋友和青律师们也能从中受到启迪和感悟……     吕良彪律师在“第二届中国青律师年论坛”上的演讲 激情演讲      

一、真的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吗?!   到底是“律师带坏了法官”,还是“法官逼良为娼”?人们往往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比喻来描绘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于是不可避免地走进了因果循环的死胡同,也人为地混淆了视听。其实,跳出因果关系论,从法治的价值层面去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不难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法官凭什么能“逼良为娼”?是因为法官的权力。“权力寻租”是一种本能,当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时,必然产生腐败,尤以权力行使者自身素质堪忧或是处于一种对金钱的迫切需要时(不幸的是中国目前的法官无论是素质还是经济状况都不尽如人意)为甚。   律师为什么要“带坏法官”?同样因为法官的权力。希望通过支付少量的“租金”来实现正当或不正当的权利,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是私权利的本能。作为私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当然很难脱出这一特性。而律师还有一个反复“博弈”获利的问题,所以本能地希望通过贿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以求得更多的“博弈”机会(案源问题)以及在“博弈”中取得一种优势地位。 所以,问题的实质在于:律师揣着自己的银子到法官那里去买“鸡和蛋”,而法官却把自己所保管的、属于别人的“鸡和蛋”(审判权力)卖给了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出卖的是他所保管的但并不属于个人的东西;而律师虽然使的是自己的银子,却希望以一只鸡一个蛋的价钱得到两只鸡两个蛋甚至更多。私权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本能,纵有不当亦不应苛责;而审判权则属“公器”,作为保管者的法官盗卖这种社会“公器”获利才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惕。依法治国的重点与难点,都在于依法治权。所以,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但更要紧的是约束法官,约束权力的行使----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规范律师为头等要务。   

二、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我想借用“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刘桂明模式”来完成刘桂明主编布置的作业,并就青年律师的成长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第一,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应该表现为学者、民众、官员乃至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官与律师自身对法官与律师间血肉关系的深刻理解,应该表现为法官与律师彼此间的认同与尊重,应该表现为司法制度上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应该表现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律及法理依据的充分考虑与合理吸收。

第二,为什么要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呢?   宏观上说,是因为在司法活动中,只有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的法官与作为公民私权利代表的律师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均衡实现公正、效率与效益这三大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实现社会正义。   我所要特别强调的,切不要以为二者的良性互动只是仅仅有利于律师业务发展因而需要法官的恩赐。深刻理解另一方的“游戏规则”与价值取向,实现良性互动,对律师的帮助显而易见,同时也帮助法官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法官与律师各自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如何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在此过程中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应该如何有所作为呢?   

基本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 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法官与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不过是同一出戏剧中的不同角色而已。但由于法官与律师二者占据的社会资源不同,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法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法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从分工而言,律师需要为法官决策提供原材料,提供证据、法律和法理依据,律师的工作最终要通过法官决策形成法院判决得以实现。所以,在权力本位的社会,律师天然处于弱势,愚蠢到主动去挑起敌视是罕的,多是被动应对以维护自尊。这是一个基本的现实。   

其二,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前提是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   当前妨碍法官与律师实现良性互动的现实障碍在于缺乏律师执业的保障制度:律师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意见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进行充分有效的说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甚至是好恶;律师意见是否采纳甚至是否被写进判决书,目前尚没有明确而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规则来有效规制;在判决书和案情报告中不写双方或一方律师意见的情况时至今日仍不罕见,如果用这样的案情报告向不直接审判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报告,则律师的意见根本不为最终裁判者所知晓;此外,在法庭上的言辞豁免这一基本原则对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可望不可及,以至于不得不因为在法庭上的言辞成为被告,更遑论因为刑事辩护触怒对手而无法避免遭枷锁加身的噩运。所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前提是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得到听取。??即使法官认为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也应该使之在判决书中得到完整体现,而不能隐藏、“贪污”律师的意见。----唯如此,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的随意化和律师“勾兑”法官,建立起良性与理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   

其三,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需要律师充满忍耐与智慧的谋略,集中体现为律师如何说服法官与影响法官决策。     

现场答问:     

问题一:我们注意到两天来吕律师始终保持一种严肃与庄重,今天演讲也是正气凛然、掷地有声,请问吕律师在现如今律师常常觉得受到压抑和扭曲的状态下如何保持自己鲜明的个性?为了办案,你会给法官送钱吗?   

答:谢谢对我的关注与认同。保持个性的基础是良好的心态,是对自己的认同与自信。  

大家以为我总是保持一脸严肃,其实只是因为我曾经面瘫,脸上表情至今有些呆滞罢了。所以,只要与众不同,即使是毛病也可以造就一种个性;   大家注意到我这两天一直坐在同一座位上,几乎保持同一种姿势在倾听,一直西服革履、正襟危坐,所以印象深刻。所以,坚持不懈也将造就一种个性; 最后,坚持原则才能造就一种个性。我做了八年法官五年律师,从来没有收过当事人或律师一分钱,也从来没有给法官送过一分钱。当然,我始终主张律师在有能力在送钱的时候能送得进去,但律师不应该去送钱,这是底线----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底线、安全的底线。面对种种压力和诱惑,律师只有坚持法律的原则,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律师只有坚持自己的道德底线,坚持自己内心的原则,才能保持内心的平衡,才能保持一种自信与尊严。      

问题二:你做过法官,还当过审判委员会委员,你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会强调自己这个身份吗?做过法官对你执业有帮助吗?   

首先,做过法官对我执业一定是大有帮助的。这种帮助不仅仅是在法院系统的人脉关系,更多的是了解法官思维特点,清楚法官决策过程,知道审判权力运行规则,从而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预期。一般说来,拿到案子基本上就可以对法院的处理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比方说昨天潘石屹先生提到的“氨气事件”,最终法院以环保的无过错责任为由判令被告赔偿每户人民币三万元,就是一个充满法官智慧与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案,这个处理结果也是预料之中的。这样,就能够科学、理性地制定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我一般不会自己跟法官主动套近乎地谈过去的经历,一来已经成为过去,二来做过中院审委会委员也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情。当然,在合适的情况下自然地提到这一点,对于双方沟通也许会有帮助。我出去办案的时候,法院里的同学、熟人以及桂明主编这样的热心人往往会事先替我打个招呼,也顺便介绍一下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沾了他们的光还是有好处的,与法官沟通起来要好一些。      

问题三:你认为律师这个职业有尊严吗?   

我始终认为法官本应是更有尊严的职业,但中国目前的法官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的法官。我之所以回到律师队伍,就是因为始终认为律师是个有自由、有价值、有尊严的职业。按照马斯洛的说法,做律师可以帮助我更好地达到人生需求的最高层次,也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   

然,目前律师往往觉得面对法官、面对当事人、面对政府部门会感觉到压力甚至扭曲,进而有一种屈辱感,或是找不到成就感觉得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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