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范望平
手机:13335815029
电话:18067964599
邮箱:273730221@qq.com
证号:13301201910094898
律所:浙江靖霖(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禹建新地大厦9楼
事故赔偿
专家建议废止航空伤亡赔偿限额规定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0/29 11:24:23
核心提示:从明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的规定将废止,但航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0万的规定还在实行。近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牵头,航空法学研究会组织了多名法律专家围绕空难赔偿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了一份专家建议书,提出“修改《民用航空法》,废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建议,同时提供了两种完善立法的方案。下面。
专家一致认为,现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陈旧过时,形同虚设,旅客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今天上午,这份专家建议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
赔偿限额40万有失公平
专家们提出,从保护旅客利益的角度看,现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这种缺陷和不足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赔偿数额显著过低,二是赔偿数额长期保持不变。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2006年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高到40万人民币。
专家们认为,从数额上看,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7万和40万都不多,是相当保守的规定,立法理念还是重点保护行业利益;从时间上看,《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取代《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是在12年之后,也就是说,中间隔了整整12年。而从2006年至今,又是6年过去了,40万元的限额却没有任何变化,但居民收入水平却在大幅度提高。
“现在,即便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百八十万都是很正常的,何况是航空事故。”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告诉记者,虽然目前我国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实行的是无过错限额赔偿,航空公司有过错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现实却是,空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极少对外披露,遇难者家属举证困难,所以实践中都是无过错限额赔偿。
实际上限额已形同虚设
2004年发生的“11·21”包头空难和2010年发生的“8·24”伊春空难,是我国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最典型的例证。
在包头空难中,赔偿标准是按照1993年规定的7万元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的,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再加上行李赔偿金额和抚恤金等,每位旅客赔偿标准为21.1万元。然而,这一过低的赔偿标准遭到了大多数遇难者家属的坚决反对,致使包头空难的赔偿问题至今未能解决。